评论:我国亟需根除隐性“艾滋歧视”制度环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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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4日01:31 新京报 | |||||||||
日前,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在向4月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作关于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表示,草案将原来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艾滋病改为按
艾滋病在《传染病防治法》中是一个特殊的病种,一方面它被列为乙类传染病,另一方面法律却要求对艾滋病人和甲类传染病人一样“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如果有艾滋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公安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强制。 在艾滋病防治知识已经普及的今天,我们都知道,艾滋病传播途径十分有限,并不是像一些急性传染病那样可怕。而目前的《传染病防治法》对于艾滋病患者的管理要求无疑是比较严厉的,这样的严厉要求一定程度上渲染了艾滋病感染者的危险性,间接地从法律制度上营造出一种歧视艾滋病人的氛围。 而现在,艾滋病即将回归其在《传染病防治法》中的正确位置,这是科学应对艾滋病的表现,也是尊重艾滋病患者人权,从制度上消除对艾滋病人歧视的良好开端。不过也要看到,目前,中央各部门及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等总共有300多部,但这些法规很多是计划经济思维下出台的,它们中的许多条文强调对艾滋病人的严格管理,为艾滋病人设置了种种不合理的义务,艾滋病甚至还在许多地方被定性为性病,这些制度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对艾滋病人的歧视。 由于这些制度,艾滋病人的医疗权、居住权、就业权、教育权、保密权和隐私权、结婚权和旅行权受到许多限制,这些制度把艾滋病人当成了极其危险的人物,间接地对艾滋病的传染性进行了渲染和夸大,加重了人们对于艾滋病的恐慌,对于这些违背社会文明潮流的法律制度条文,是否该尽快做一次彻底的清理呢? 除了那些写在纸上的条文、规定之外,目前的社会上还存在许多渲染艾滋病,歧视艾滋病人的惯例和做法,这些隐性的制度的存在,导致了一个人一旦染上了艾滋病,那就可能意味着失去工作,就可能意味着失去接受教育的权利,就可能意味着得不到良好的医疗服务,就可能意味着不能参加正常的社会活动……此外,行政和司法部门的许多做法常常有意无意地为“艾滋歧视”推波助澜,如前段时间媒体报道的西安“全副武装”审理艾滋疑犯的新闻,法院对于艾滋疑犯如临大敌:法警和被告戴着白色口罩和橡胶手套,艾滋疑犯呆过的囚车被连续地消毒……这些做法无疑会对公众树立正确的艾滋病防治观造成负面的影响。 所以,对于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不公正对待艾滋病人的潜规则,对于歧视艾滋病人的惯例和做法,对于行政和司法部门渲染艾滋病危害的种种做法,也需要一次彻底的清理。只有清除了一切歧视艾滋病人的制度规定,惯例、做法,“艾滋歧视”的社会风气才能有希望从根本上得以扭转。 本报评论员于平 (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