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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购房合同中须写房屋质量赔偿保修事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4日02:10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潘澄清) 房屋买卖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赔偿办法。针对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建委前天下发通知,对本市的房屋买卖合同提出了要求。

  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所造成的退房、保修以及保修赔偿方式等,都应在开发企业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以条款形式明确规定。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住宅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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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由开发企业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开发企业应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建设部的要求,北京市还特别作出了补充条款。条款规定,建设单位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与购房者还应就住宅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解除合同(退房)的条件、双方对工程质量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建设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为了维护业主的权益,北京市还特别要求,开发单位委托物业管理部门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向业主出示书面委托书。

  据了解,房屋买卖合同明确了开发企业在质量问题方面的责任,可使购房者依据合同更好地维护权益,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买卖双方出现纠纷时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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