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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亲幼女告父亲不给医疗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4日02:11 京华时报

  作者: 邹桂来源:

  本报讯(记者邹桂 通讯员王斌)5岁的女儿病重,可父亲以女儿归前妻抚养为由不愿负担医疗费。前天,顺义法院认为离婚并不能改变抚养义务,判决父亲给付女儿医疗费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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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7月,小利的父母离婚,当时年仅4岁的她被判给母亲李女士抚养,父亲王先生每月给付180元的抚养费。去年10月26日,小利突然生病,住院治疗,后因病情严重于去年10月29日转入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肺炎、心衰、支气管哮喘。经治疗,小利的病情逐步好转并于同年11月10日出院,前后花去医疗费1.2万余元。李女士认为,自己经济困难无法负担如此大额的医疗费用,其父也应负担一半,但却遭到王先生拒绝。为此,5岁的小利委托母亲为自己的代理人将父亲告上法庭。王先生辩称,他已按判决给付抚养费,小利生病完全是因为母亲照顾不周而引起的,不同意再给付医疗费用。

  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小利虽与母亲一起生活,但此次生病后就医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其母一人负担有困难,故小利的父亲王先生有义务承担部分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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