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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制将试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4日02:42 重庆商报

  本报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4月2日宣布:由该部制定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同时,1995年颁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废止。

  有关人士指出,这意味着参加企业年金缴费的职工,退休后除了依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外,还能从本人所在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一笔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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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副所长师继承解释说:企业年金不能代替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更不是企业年底给职工发的奖金。它是国家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而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1.549亿,但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还不多。

  据了解,与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国家强制实行的特点不同,企业年金的建立是自愿和有条件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明确,只有“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链接企业年金怎么缴怎么领

  将于5月1日施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所在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来源: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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