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律师会见在押当事人 不受时间和次数限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4日02:42 重庆商报

  本报讯(记者冉树林)如今,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了一项“特权”——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办案机关和看守机关不得限制律师会见的次数和时间,并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近日,由我市司法系统联合出台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暂行办法,使律师以及办案机关、看守机关的权利得到保障和规范。

  据了解,由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安局近日联合出台的该
中国网络通俗歌手大赛 春季房展惊喜无限
金手指颁奖大典紧急招 古天乐新片征召女主角
办法规定,律师自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依法行使会见的权利。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向办案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名,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还有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及交谈内容并有让其签字的权利等。

  同时,该办法规定办案机关和看守机关在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指定相关人员负责受理律师的会见申请,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安排律师会见,并提供合适的场所和条件。办案机关和看守机关不得因案件承办人的原因拖延、拒绝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办案机关不派员在场。办案机关和看守机关不得限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次数和时间,不得向办理会见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收取会见费用。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办案机关在律师提出会见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开具关于会见的函件并安排律师会见,对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办案机关应在律师提出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等。

  办法还对办案机关和看守机关的职责,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的程序以及对律师和办案机关、看守机关的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来源:重庆商报)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