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时自焚 依法追究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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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4日06:1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据新华社电北京市针对当前群众上访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按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维护群众上访现场秩序的工作意见》,为维护上访秩序和解决问题,提供了有效的办法。 《工作意见》对在上访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采取打横幅、呼喊口号、拦截公务车辆、围堵党政机关和单位等方式扰乱机关工作和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予以制止、警告,对不
到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的上访人员,由公安机关送交信访部门。对在上访中未经批准采取游行示威方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劝告、制止、警告,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由信访部门交上访人员所在地党委、政府或单位接回教育处理。 对在上访过程中借机打、砸、抢、烧,以及聚众冲击党政机关,阻塞铁路、公路交通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立即制止,对主要责任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利用群众上访进行破坏活动的人员和煽动、策划上访群众闹事、制造事端的组织者,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