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将出台就业证申领细则 持证享受失业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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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4日14:49 武汉晨报 | |||||||||
昨日,记者从武汉市劳动保障局获悉,该局正紧张起草《就业证》申领细则,市民不久可望凭《就业证》领取失业金。 近日,省劳动保障厅下发文件,要求省内各地建立就业登记制度,劳动者要就业、参加社会保险,须先参加就业登记、领取《湖北省劳动者就业证》。据有关人士介绍,武汉市的就业登记制度建立后,《就业证》将取代现有的《务工许可证》,并部分取代《失业证
今后,凡市内求职、就业人员可不再领取《务工许可证》,直接领取《就业证》;持证人员的就业及失业情况都将记录在《就业证》上,失业后则凭《就业证》领取失业金。现有的《失业证》申领人群,可能只限于未找到工作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此外,家政工、小时工等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的人员,也都被纳入《就业证》的申领范围中。 此证全省通用。(记者王春岚凌云焰)
详解就业登记制度 需进行就业登记的对象: 一是被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录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是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三是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人员、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的人员、农民进城自谋职业人员。 申领《就业证》的办法: 一、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申领《就业证》。 二、从事个体经营人员、以灵活多样就业形式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自谋职业人员,由本人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等材料,到就业地社区、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证》。 三、实施就业登记制度前被用人单位录用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持职工名册和经鉴证的劳动合同副本,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填写《就业登记表》,为职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申领《就业证》。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就业证》工本费每证5元,收取该费后,对省内求职、就业人员不再收取《务工许可证》工本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再就业优惠证》免交《就业证》工本费。 持《就业证》享失业保险: 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由就业转失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持本人《就业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认定手续。未参加失业保险的,需持《就业证》到户籍所在地劳保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 退休时注销《就业证》 劳动者符合退休条件时,由用人单位持劳动者档案、社会保险证、《就业证》到参保地劳保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同时注销《就业证》。 不办就业登记将受罚 今后,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其办理就业登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记者 凌云焰 通讯员 黄励 宋欣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