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将建律师“污点档案” 成立法律督察队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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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4日15:01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 即日起,市司法局对全市308家律师事务所、3200多名执业律师进行集中教育整顿,不合格律师将被建立“污点档案”甚至清理出局。 市司法局为此将进行声势浩大的集中教育整顿,完成“三个教育”和“三个规范”。三个教育即是在律师队伍中开展政治思想、政治信念的教育,开展法制教育,开展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三个规范则是:规范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认真解决少数律师与法官不正当交往、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严肃查处律师行贿法官的违纪违法案件;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规范律师个人执业行为,解决少数律师诚信缺失、乱收费以及通过发布虚假广告和违规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 市司法局称,今后,律师对当事人敷衍搪塞,律师和法官在诉讼中“勾兑”,律师帮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等行为将得到有效“清剿”和纠正。 成立法律服务督察队 昨日,我市还正式成立了法律服务督察队,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纪违法和不诚信等行为,将随时受到督察。 督察队设立20名督察员,还专设有办公室负责联络。他们将对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的人员及机构本身的下列行为进行督察: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不负责任承诺的行为;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非法律服务人员以法律服务人员身份执业,欺骗当事人的行为;法律服务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诚信行为;法律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的情况。 确保律师会见在押疑犯 记者昨日还从市司法局获悉,重庆市公、检、法、司、国安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暂行办法》,依法确保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 《办法》规定,律师自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之日起,有权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应指定相关人员负责受理律师的会见申请,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安排律师会见,看守机关应提供律师会见的场所和条件。办案机关和看守机关不得因案件承办人的原因拖延、拒绝律师会见。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办案机关不派员在场。另外,办案机关和看守机关不得限制律师会见的次数和时间,不得向办理会见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收取会见费用。 除此之外,《办法》也规定了律师的相关义务。(记者邓萍 实习生林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