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作出首例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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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4日16:23 新华网 | |||||||||
新华网西安4月4日电(金海、王心涛)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日前作出了陕西首例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而“暂缓起诉”的决定。这是宝鸡市被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确定为未成年人犯罪公诉方式改革试点地区后,陕西首例采取审查听证的方式决定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暂缓起诉。 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先暂不起诉,给其规定一个考验期限,如果犯罪
陈仓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这名未成年人受黄色网页毒害,法制观念淡薄,辨别是非和自控能力差,属偶然失足,其主观恶性较小,且没有对受害幼女造成严重后果,确有悔罪表现,决定给其一次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检察机关邀请陈仓区委政法委、区人大法工委以及学校代表、受害人的法定监护人等举行了审查听证会,建议给其六个月考验期暂缓起诉,以便实行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帮教措施。最后经评议,大家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的暂缓起诉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