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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培训不得“偷工减料”市运管对驾校立规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5日01:36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孙超通讯员杨涛)记者从市运管处获悉,今年运管处将对全市范围的驾校重新进行资格审定,不符合规范的将取消办学资格,同时对汽车陪练行业也将出台管理办法。

  对市内各驾驶员培训学校,市运管处将在今年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会驾校的开业条件,重新进行资格认定和规范引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员培训学校、驾驶员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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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员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驾驶员培训学校、驾驶员培训班”的规定,要求有关驾校在5月1日前按规定要求走向社会化,否则将取消其培训资格。另外,各驾校从场地科目、教练员(必须持有准驾证)、车辆装备(完好二级车,担任从业资格证培训的每种车型必须保持两台以上)、教学设施、模拟驾驶器(八台以上)等方面入手,在6月底前完成自查自纠和自我完善工作,7~8月份市运管处将组织验收,不达标的驾校将依法取缔,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时运管处还将从4月起对各驾校理论教员和操作教练进行全面培训,使二类以上驾校理论教员培训合格人数达到2名以上,担负职业培训工作的驾校达到3名以上,一类驾校达到4人以上;各驾校实际操作教练人数与教练车车数比例不得低于1:1。

  同时,各驾校要按照交通部制定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杜绝减时漏训现象,严格按照冀价行费字(1997)223号和冀财综字(1997)105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收取培训费用,未经运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报名点。今后,进入驾驶员培训学校学习的学员都要办理学员证,申请表中必须有本人手印,考试时必须和考核员见面;对考核员实行“倒查”制度,谁签字、谁负责,以防止个别人员出现冒名顶替和漏训课时现象。

  省会新兴的汽车陪练行业是驾驶员培训的一个子项目,市运管处也将尽快制定规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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