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培训不得“偷工减料”市运管对驾校立规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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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5日01:36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孙超通讯员杨涛)记者从市运管处获悉,今年运管处将对全市范围的驾校重新进行资格审定,不符合规范的将取消办学资格,同时对汽车陪练行业也将出台管理办法。 对市内各驾驶员培训学校,市运管处将在今年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会驾校的开业条件,重新进行资格认定和规范引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员培训学校、驾驶员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
同时,各驾校要按照交通部制定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杜绝减时漏训现象,严格按照冀价行费字(1997)223号和冀财综字(1997)105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收取培训费用,未经运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报名点。今后,进入驾驶员培训学校学习的学员都要办理学员证,申请表中必须有本人手印,考试时必须和考核员见面;对考核员实行“倒查”制度,谁签字、谁负责,以防止个别人员出现冒名顶替和漏训课时现象。 省会新兴的汽车陪练行业是驾驶员培训的一个子项目,市运管处也将尽快制定规范管理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