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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村干部“十严禁” 集体上访镇领导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5日02:35 新京报

  大兴区纪委出台村干部管理监督规定,提出“十个严禁”

  本报讯(记者王景轩)大兴区纪委近日在《关于对村级组织和干部管理监督的若干规定》中提出了“十个严禁”,力图刹住村级干部中存在的不正之风。

  《规定》提出,一是严禁在集体土地租赁出让、较大额度财务开支、固定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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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重大事项上个人专权或优亲厚友、暗箱操作,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向镇党委请示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是严禁以兼职等名义领取双份工资或挪用占地补偿款等专项资金支付干部工资,不准自立名目超标准发放工资。

  三是严禁乱批乱占土地或违章兴建、扩建私房。

  四是严禁以各种名义出借集体资金并以集体名义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五是严禁村主要干部安排直系亲属在村集体中担任任何职务。

  六是严禁白条顶账、违反规定擅自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七是严禁不经民主程序违规签订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种经济合同等。

  八是严禁以村务或其他公务为借口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公款互相宴请。

  九是严禁村干部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十是严禁用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规定》强调指出,因不认真贯彻落实此规定,未及时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不及时认真解决,造成越级集体上访的,追究镇党政主要领导责任。(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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