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法六章”为消费者撑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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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5日08:02 半岛都市报 | |||||||||
据新华社北京4月4日电 为进一步强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执法力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了《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经营者的承诺要合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严重缺陷商品须“召回”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
经营者拟订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不得含有下述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等。消费者有权索要发票 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后,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收据等购货凭证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邮购商品也应守约 经营者以邮购、电视直销、网上销售、电话销售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的通讯费、邮寄费等合理费用。造成损害商家要担责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以修理、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