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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六章”为消费者撑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5日08:02 半岛都市报

  据新华社北京4月4日电 为进一步强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执法力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了《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经营者的承诺要合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严重缺陷商品须“召回”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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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尚未售出的商品或者停止提供服务,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已经销售的商品或者已经提供的服务,经营者还应当及时通过公共媒体、店堂告示等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并且收回该商品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不得拟订“霸王条款”

  经营者拟订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不得含有下述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等。消费者有权索要发票

  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后,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收据等购货凭证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邮购商品也应守约

  经营者以邮购、电视直销、网上销售、电话销售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的通讯费、邮寄费等合理费用。造成损害商家要担责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以修理、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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