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禁“霸王条款” 出台六项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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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5日09:22 江南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为进一步强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执法力度,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可操作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拟定了《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 1.经营者向消费者的承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存在严重缺陷的商品须由经营者收回; 3.经营者不得拟订“霸王条款”; 4.消费者有权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 5.经营者以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也应遵守约定; 6.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