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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命绑在火药桶上 贪欲酿成闽侯特大爆炸案悲剧(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5日09:38 新华网
闽侯大爆炸现场。
被告人夏月昌。
被告人林其木。
  有些人间悲剧,是犯罪分子一手制造出来的。以夏月昌、林其木、黄道福为首的一帮人,沆瀣一气,各谋其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最终引发闽侯“7·31”和“8·26”爆炸事件,共计有27人死亡、67人受伤,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3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宣判。夏月昌、林其木均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对死者的亲人而言,闽侯大爆炸是他们心头永远的痛;对不法分子而言,法律又一次发出了严正警告。

  一个月内,两次爆炸

  至今,福州人提起去年“8·26”闽侯大爆炸事件还胆战心惊,因为事发地点与福州城区相距较近,当晚10时42分的一声爆炸,把渐入睡乡的整个福州城都炸醒了。

  爆炸地点位于闽侯县上街镇沙堤村的两间木质平房,现场不堪目睹。爆炸中心现场留下了一个宽10余米、深1.5米的“锅底形”大坑,有5座民房被夷为平地,周边百米范围内20座民房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这一声巨响犹似飞来横祸,一夜之间就夺去了21名无辜群众的生命,还有31人遭受不同程度的伤害。其他幸存人员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还处在惶恐之中。

  在以炸坑为中心的现场周围地面以及建筑物上,却大量散落着“大吉大利”、“福星高照”等牌号烟花爆竹的包装纸张。原本为喜庆之物的烟花爆竹,此时此刻却成为令人恐怖的“罪魁祸首”。

  经公安部门的现场勘验,确定爆炸物主要是制作烟花爆竹的原材料亮珠、发射火花粉等。后经专家分析,现场烟花爆竹中的炸药为氯酸盐类炸药,爆炸原因系存放得极不稳定的氯酸盐类炸药在当时现场的环境条件下产生放热、分解反应而导致的自燃自爆。

  就在此前不到1个月的时间里,7月31日,闽侯县荆溪烟花厂发生过爆炸,造成6人死亡、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76万元。

  事故原因很快查明,系因该厂管理混乱,成品库空间小,过多的成品、半成品混存在一起,又无通风设备,无法对库房内的温度、湿度进行有效监控,以致成品库内的成品、半成品在连续高温下产生氧化还原放热反应,热能量聚集导致自燃自爆。

  鉴于闽侯县不到1个月内两次发生重特大爆炸事件,福建省、福州市都给予了高度重视。一方面,精心组织警力,全力追捕涉案人员,并及时收缴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料;另一方面,责成有关人员停职检查,并要求全省烟花爆竹厂一律停止生产,全省储备库要进行拉网式检查,严格落实责任。

  林其木:我失去了理智

  “8·26”闽侯大爆炸事发当晚,年逾四十的林其木,遇到了他一生中最为恐慌的一夜。

  林其木家住上街镇上街村。当时,他一个人正在一楼大厅里看电视,听到爆炸声后,赶紧跑到楼前的空地,看见沙堤村方向火光冲天。他的妻子跑到楼顶去看,也确认火光是来自沙堤村方向。

  他抱着最后一丝希望,通过电话叫他的姐夫去看看哪里出事了。当他姐夫再次确认火光来自沙堤村时,他意识到大难临头了。

  就在沙堤村的两间平房里,林其木存放有大量的烟花爆竹原材料以及半成品、成品。

  听到这些消息后,林其木失去了理智。

  匆忙之中,他雇了辆摩托车赶到了离家不远的公路边上。就在此时,他看着好几辆消防车呼啸而过。随后,他坐上出租车,来到了福州市北郊的一条路口。整个下半夜,他就在这条马路上走来走去。

  8月27日凌晨6时许,林其木搭乘外地车,潜藏在一个偏僻的小山村里。当天傍晚,他打电话给他姐夫,得知有20多人在爆炸中丧生。一脸沮丧的林其木,知道自己在劫难逃了。

  8月28日晚,公安人员将林其木抓获归案。经审讯,一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的“生产线”终于浮出了水面,夏月昌等涉案人员也一一落入法网。

  九个窝点

  林其木虽然只有小学文化程度,但头脑却相当灵活。从1985年至2001年间,他先后在福州市两家花炮厂任业务员,负责烟花爆竹的销售。期间,他学习掌握了烟花爆竹的制作技术,并利用工厂的原材料进行试制。

  2001年后,为牟取更多的金钱,林其木开始大量非法制造烟花爆竹,办起了“地下加工场”。他先后物色了9个窝点,但生产方式比较简单,每个窝点的生产规模都不算大。在这些窝点中,有3处为非法制造场所,分别是在上街镇自己家、竹歧镇江碧云家和福州仓山区建新镇蔡学鼎家,还有6处为非法储存点。

  2001年6月,林其木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将制造窝点从自家转移至江碧云的旧房内,并雇佣两名外地工人生产亮珠,雇请江碧云等人将亮珠加工成半成品“花球”。

  亮珠是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材料,通过机械或手工制作而能产生色光效应的单个形体。2002年3月,林其木经计算成本,认为自己生产亮珠并不划算,不如直接从厂家购买价格较低的氯酸钾亮珠。于是,他决定从江西宜春市的夏月昌那里,直接购买亮珠生产烟花爆竹。

  由此,在林其木的指使下,一条完整的“生产线”形成了:先将原材料亮珠由储存点运至江碧云家中,加工成半成品“花球”;后转运至蔡学鼎家中,加工成烟花爆竹;再将烟花爆竹运往6个非法储存点存放,并销往外地牟取钱财。

  林其木的一系列做法,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

  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指出,氯酸钾被烟花爆竹生产者违规添入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经常引发重大爆炸事故,并要求禁止使用氯酸钾配置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

  但是,在利益驱使下,林其木一步一步地跨越了法律的“禁区”。

  夏月昌:希望不会发生爆炸

  四十出头的夏月昌,凭着自己的闯劲,于2001年7月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坪田村,独资创办“昌盛化工亮珠厂”,开始生产烟花爆竹的主要原料亮珠。

  时至2002年3月,袁州区政府决定全区生产黑火药、亮珠等原材料的生产企业停止生产,退出高危行业。夏月昌的昌盛化工亮珠厂属于关停和退出的企业,同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收回了《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即“三证”。

  虽然被公安机关收回“三证”,夏月昌还是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厂里还有剩余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10余吨,如果不继续生产、销售,他就要受到一些经济损失,而这种损失,他无论如何也不愿意承担。他仍然在积极寻找买主。

  夏月昌主动去联系以前认识的闽侯荆溪花炮厂股东黄道福,问其是否需要购买亮珠。此后,黄道福与林其木等人一道来到宜春,就购买亮珠之事进行了商谈,最终约定每吨价格10500元,并由夏月昌负责送货。

  没有“三证”生产爆炸物品属非法行为,对于国家严令禁止使用氯酸钾配置烟火剂,夏月昌更是心知肚明。但夏月昌明知故犯,先后购买了250公斤的氯酸钾,用于生产亮珠近30吨。

  黄道福、林其木长期从事烟花爆竹这一行业,从每吨亮珠的价格来看,自然知道夏月昌供应的亮珠系使用极不稳定的氯酸钾生产而成的。但这三人皆为金钱所驱使,至于合法不合法、安全不安全,他们顾不得那么多了。

  本来,按照规定,购买烟花爆竹的原材料,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并开具购买证。在运输这一环节,驾驶员要有操作证,跟车货主要有押运证,买方还要有运输证。但在夏月昌看来,这一切都形同虚设。

  从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夏月昌先后6次指使王秋生将30吨亮珠运到闽侯县,非法销售给林其木和黄道福。其中,黄道福两次购买亮珠共计2.5吨,林其木6次购买亮珠共计25吨。

  夏月昌在接受审讯时供述:“我抱着侥幸的心理,希望将剩余的材料生产销售完,希望不会发生爆炸,不会有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发生。”“我投下去30多万元,只能继续搞下去,多搞一些,就多赚一些。”

  把命绑在火药桶上

  烟花爆竹原材料以及半成品、成品的运输、储存,是最让林其木头痛的事。他知道,这两个环节稍有疏漏,就有可能被公安机关逮个正着,亏本不说,就怕被端个底朝天。因此,他在物色人选时,显得极为小心。

  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是高危行业,若是非法生产则更无安全保障可言。但在林其木的唆使下,林祥潮、赵光铭等5人在权衡生命与金钱时,还是选择了后者,把自己的身家性命绑在了火药桶上。

  林祥潮,货车司机,受雇于林其木,从2000年初至2003年4月,在各储存点、加工点、分销网之间来回奔波,运输烟花爆竹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他所获取的报酬,是并不多的运费。

  财迷心窍的林其木,把亲生儿子林豪伟也拉进了犯罪的深渊。在他的指派下,林豪伟帮助接收货物,并多次将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由储存点运至加工点。

  林其木把他的表哥赵光铭也给“坑”了。“8·26”爆炸事发现场的两间平房,正是赵光铭在1982年分家析产时得到的祖房。从1991年,赵光铭就同意林其木将烟花爆竹的原材料以及半成品等存放在这两间平房。期间,赵光铭在明知烟花爆竹危险性的情况下,却应林其木的要求,修缮房屋供其存放。2002年至2003年间,林其木从夏月昌处购买的约25吨亮珠,以及从外地购买的大量硫磺、铝镁合金等制造烟花爆竹的原料,也都混合存放在平房内。

  现年40岁的江碧云,是一个乡下农妇。林其木告诉她,生产烟花爆竹是违法的,因为执法部门查得紧,不能在一个地方生产太长时间,所以要租用她的房屋生产烟花爆竹。一想到日后有可观的一笔房租收入,江碧云满口答应。不仅如此,她和其姐姐一道,受雇于林其木,为其加工烟花爆竹,从中赚取工钱。

  同样为林其木提供储存场所,从中赚取房租的,还有福州仓山区建新镇的蔡学鼎。

  但是,2003年8月26日发生的惊天大爆炸,彻底炸毁了不法分子的发财梦想。

  自知罪责难逃的赵光铭,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蔡学鼎也于事发后的第4天,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安全隐患,并如数上缴烟花爆竹的半成品、成品。

  法律的警示

  “8·26”爆炸案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依法认定,林其木系“地下加工场”场主,非法买卖、运输具有氯酸钾成分的亮珠约25吨,用于生产烟花爆竹,并雇佣、指使林祥潮、赵光铭等5人,为其非法加工、运输、储存,最终导致在储存中发生爆炸,造成21人死亡、31人受伤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

  夏月昌为获取暴利,在“三证”被收缴后,又购买材料,使用国家禁止的极不稳定的氯酸钾炸药生产亮珠近30吨。在明知林其木系生产烟花爆竹的地下作坊主,黄道福没有任何审批手续也无准运证的情况下,6次指使他人,将含有氯酸钾成分的近30吨亮珠,从江西非法运输至福建闽侯,以致林其木的地下加工场仓库和黄道福的花炮厂先后发生爆炸,造成27人死亡、67人受伤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

  王秋生明知系爆炸物且无运输许可证,6次受雇于夏月昌,将含有氯酸钾成分的近30吨亮珠运输到福建。林祥潮、林豪伟明知林其木所运输的是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半成品等国家法律禁止的物品,却仍予接收、运送。上述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

  赵光铭、江碧云、蔡学鼎明知为林其木储存烟花爆竹的原材料、半成品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仍提供房屋为林其木存放。其中,赵光铭为林其木储存烟花爆竹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数量最多,并发生爆炸,造成严重后果。上述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法院同时认定,在共同犯罪中,夏月昌、林其木是主犯,应对所造成的特别严重后果承担罪责,并应依法受到严惩。此外,鉴于赵光铭、蔡学鼎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据此,福建高院终审依法判处林其木、夏月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秋生无期徒刑。分别判处林祥潮、林豪伟有期徒刑十五年、三年。分别判处赵光铭、江碧云、蔡学鼎有期徒刑十三年、七年、三年。

  “7·31”爆炸案经闽侯县人民法院一审、福州市中级法院终审,依法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荆溪烟花厂罚金20万元。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罪数罪并罚,判处黄道福有期徒刑二十年。其他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三年不等。

  透过本案,值得警醒的或许还有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实属当务之急。

  背景链接 我国涉及爆炸物犯罪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爆炸物的范围,一般认为包括军用爆炸物和民用爆炸物。前者包括各种手榴弹、地雷、炸弹、爆破筒等;后者主要指炸药和雷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的范围相当广泛。具体分为三类:一为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是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是公安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人民法院报记者林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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