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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给医院洗衣房定规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5日10:05 燕赵晚报

  减少院内感染保障医患健康

  本报讯(记者王丽强)医院洗衣房的卫生消毒工作一直是院内感染控制的一个薄弱环节。记者从市卫生局获悉,旨在解决这一难题的《石家庄市医疗机构织物清洗消毒工作管理办法》已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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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省会医疗机构洗衣房设施和管理状况良莠不齐,一些洗衣房在织物清洗消毒方面存在着工作不规范、监测不到位、消毒效果难以保证等问题。为保障广大患者的就医安全,市卫生局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规,制定了《医疗机构织物清洗消毒工作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医院洗衣房应相对独立,远离医疗机构工作区,周围环境整洁。洗衣房污染区、洗涤消毒区、洗后处理区、清洁区应严格划分并有明显标志。洗衣房地面及墙壁便于清洗和消毒,上班后下班前要进行通风和消毒。接送织物应分别使用相应的推车,接后送前推车要消毒。洗衣房的洗衣池(机)洗衣后应消毒。洗衣房洗后处理区及清洁区应配备空气消毒设施并定期消毒。洗衣房对织物收集、分类、清洗、消毒都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医疗机构对洗后衣物、工作区空气、洗衣机把手、熨烫台、工作人员的手等每月进行监测,并重点对传染病病人的衣物进行监测。

  《办法》特别要求:直接从事织物洗涤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及每年必须到卫生防疫机构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消毒卫生知识及有关卫生标准的培训,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肠道传染病患者及病原携带者,化脓性或慢性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洗衣工作。洗衣房不负责手术室内衣物等织物的洗涤消毒。

  市卫生局要求驻石各医院按照《办法》要求进行自查,达到标准的于5月30日前申报市卫生局验收。逾期未申报或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将被停止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罚。市卫生局将于今年6月组织医院洗衣房专项检查和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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