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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民告官15年 四大经典案例忆往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5日10:19 温州新闻网

  15年前的昨天,也就是1989年4月4日,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

  温州市场经济活跃,公民自我保护意识强烈,是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沃土。在《行政诉讼法》尚未颁布前的1986年,就发生了全国第一起“农民告县长”的诉讼案。我们先来看一下我市《行政诉讼法》实施15年来的一组数字:审理二审行政案件3249件,案件数居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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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位。

  审结各类一审行政案件8384件,其中判决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行为1514件,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306件,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648件。维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2972件。

  1991年我市行政案件总数为471件,此后,我市行政案件逐年增加,平均增幅为17.1%.到2003年,我市全年行政案件数量为801件。

  15年来,法院还强制执行了非诉行政案件16544件。

  到目前为止,行政案件的被告从纵向级别上看,有镇、县、市、省人民政府;从横向部门上看,包括公安、土地、规划、城建、环保、工商、技术监督、海关、专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统计、边防、消防、房管、教育、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管理等30多个部门。

  这些数字,不仅代表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有效的保护,还代表了行政机关执法意识和执法水平的明显提高、法院的司法权威得到提高。

  我们回忆整理这些数字,并不是为了展示昔日的辉煌,而是从中找到属于我们的公正、勇气、智慧和宝贵经验。我们从温州15年来一系列有代表性的行政诉讼案例中,撷选出四个案例,并进行点评。这些案件多为某一领域的第一案,不但轰动当时,也对今后行政诉讼意义重大,或在法学界、司法界引起了很大反响;或给许多群众、企业对在经济生活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上了一课。

  132名渔民告镇政府“乱收费”

  陈某等132人都是苍南县的普通渔民。1998年6月,舟巴舟曹镇以建设渔港为由,向他们收取码头建设费2000元,并开具了苍南县乡镇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一切看起来都很正规。渔民们认为,镇政府收取码头建设费没有法律依据,并以此为依据,请律师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经过审理,温州市中院作出判决,撤销舟巴舟曹镇政府对陈某等132名渔民作出收取码头建设费2000元的行为。

  点评:本案的判决既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给行政机关和部门敲响了警钟,在当地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地位也得到了很大提升。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行政活动,尤其是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收费用、履行义务等事项,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这是“职权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本案镇政府违反了上述原则,属于乱收费行为,故承担败诉的责任。

  乱拆广告牌赔了三万五

  1997年12月,温州市联友公共关系事务所经瓯海区城市管理局、瓯海区交警大队审批,在车站大道瓯海段两侧绿化带设立了十座公益广告牌。同年12月15日,瓯海建设局下属瓯海城建管理监察大队给事务所发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事务所不服,向瓯海区政府申请复议。1997年12月29日,瓯海建设局将设立的十座广告牌强制拆除。1998年3月4日,瓯海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撤销《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该复议决定书里面确认瓯海建设局强制拆除广告牌的行为无法律依据。1998年7月10日,事务所向瓯海建设局提出赔偿申请,但瓯海建设局收到赔偿申请书后,没有答复。为此,事务所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并在二审诉讼过程中请求责令瓯海区建设局恢复其在车站大道瓯海段设置十座广告牌的原状,并赔偿该所已支付给别的公司的违约金13万元。

  判决:该案经历二审,温州市中院在终审判决认为,事务所在车站大道瓯海段设置十座广告牌是合法的,瓯海建设局应当对事务所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要让广告牌恢复原状已经不符合实际情况,事务所要求赔偿各种其已经支付的违约金与瓯海建设局拆除广告牌行为并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处,瓯海建设局赔偿给事务所因拆除广告牌而造成的损失35000元。

  点评:违法的行政行为给行政机关带来的后果不仅是行政决定被撤销,如果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行政赔偿诉讼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有二:一是当事人先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由权威部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然后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具体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或者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案原告就采取上述途径);二是当事人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要求行政赔偿。

  永嘉农民告赢县政府

  在永嘉县瓯北镇梅园村,有个叫中村的自然村,1986年2月,在村民的迫切要求下,由县爱卫会牵头,县计委批准并与当地生产大队共同出资2000元,帮助修建自来水管。全村家家户户集资、出劳力,在距村1公里远、200多米高的山头龙潭溪上筑坝蓄水,安装自来水管,引甘洌的溪水进了村。全村43户230人和设在该村的瓯北镇第九小学200多名师生,终于喝到了高山自来水。

  与中村相隔2公里的开洋村原先的水源是一个10多米深、面积1亩的水塘。1995年底,开洋村将它填平,作为房屋地基卖掉了。1996年1月,开洋村在中村水源的上游200米处筑堰拦水,安装水管。这一拦,在无雨季节彻底截断了下游中村的水源,水全部被引入了开洋村。从此引发了两村之间无休止的水纷争。

  1998年秋,当地遭受多年不遇的干旱。中村群众又将情况反映到县政府,请求上级解决旷日持久的水事纠纷。县、镇两级政府经过协调,拿出一个意见:在龙潭溪两个村的水库中间,再建造一个小水库为中村供水。然而,这个意见并不现实。山上溪崖险陡,适合蓄水的位置施工难度很大。结果,建水库、“分灶吃饭”的方案成了纸上谈兵。

  1998年11月18日,中村一批农民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处理这起水事纠纷。

  永嘉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民事官司,认为纠纷应依法由主管部门水利水电局作出处理,故作出“本院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农民们上诉到温州市中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1999年秋天,中村再一次断水。为争夺水源,两村爆发了一场更为激烈的冲突,险些酿成流血事件。

  为使纠纷得以解决,中村农民再次把希望投向县政府。1999年12月1日,村民向县政府呈上《处理水事纠纷请求书》。县政府即责成瓯北镇镇长牵头,会同水利部门与两村若干村民协调。中村村民认为,镇政府没有尊重他们的意愿,无法接受调解协议。

  自此,县政府对这起水事纠纷再也没有作出根本性处理。

  2000年3月3日,他们派代表向温州市中院递交诉状,状告永嘉县政府“不作为”。

  判决:8月10日,温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责成永嘉县政府在判决生效后2个月内,对原告与开洋村的水事纠纷作出处理。

  后永嘉县政府向省高院上诉。

  经公开审理,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5)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的不仅是行政职权,同时又是行政职责。

  当人民群众的利益需要行政机关保护,而行政机关拒绝或者拖延不办的,这同样是行政违法。

  乐清房管局遭遇连环官司

  第一场官司乐清虹桥镇上有两间毫不起眼的普通民房,但如今该民房备受瞩目。年过八旬的曾祖母与不满十岁的曾孙之间就围绕该两间房子打起官司,但中间最难做的还算是乐清市房管部门。

  1999年9月间,乐清虹桥季孙的母亲连某向乐清市房地产管理局递交了房产登记申请表,要求将坐落在虹桥镇迎灯巷的两间楼房的产权登记为季孙所有。房管部门根据连某向其提供的有关材料,于1999年10月3日颁发了所有权人为季孙的房产证。

  时隔一年多,2001年4月29日,季孙的曾祖母胡某及五名子女共六人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乐清市房管局颁发给季孙的房产证。

  原告称:季孙所持有的房产证是其母亲连某窃取季家曾祖父的房产证,申请换证后所得。发证的房屋原房主曾祖父去世后,其妻胡某以及七个子女均是该房屋的共有人,季家祖父仅拥有该房屋部分产权。其他共有人未同意,季家祖父也无权将该房屋让孙子季孙继承。乐清市房管局未经审核即将该房产登记给季孙,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连某、孔某、季孙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他们称,发证房屋是季家祖父和孔某于1976年从季家分家析产所得,因考虑到季孙的父亲是弱智者而将该房屋赠送给季孙。乐清市房管局根据连某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将该房屋的产权证颁发给季孙属合法行政行为。

  但季家祖父在法庭上讲,1976年间季家确曾分家析产,但写好分书后,因其母亲胡某不同意,其本人及兄长季某均未在分书上签字,分书被撕掉,自己尚未取得讼争房屋的全部产权。其所书的“孙季某某继承祖业书”是在连某及儿子威逼之下所写的,并非本人真实意思。

  判决: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应提交房屋产权合法来源的证明。连某没有向被告提交该房产属季家祖父的证据,被告在没有证据证明连某要求登记的房产有合法权源的情况下,即将该房产权登记给季孙,该登记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2001年6月15日,法院判决撤销乐清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给季孙的房产证。

  孔某、季孙、连某对判决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1年9月19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场官司但不久后,在2002年4月18日,曾祖母胡某以乐清市房管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再次将之告上法庭。

  胡某收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行政判决书》后,于2001年12月间向乐清市房管局申请,要求以胡某的名义登记该房产,同时附有其子女对该房屋所有权放弃的《声明》。但是,乐清市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拒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给胡某,其行为属不作为。

  乐清市房产管理局答辩认为,因房产存在争执,房管局正进行调查。同时双方均未提出收件登记,原告诉被告“行政不作为”不符合事实。

  判决:法院认为,乐清市房产管理局在2001年11月5日收到原告登记申请后,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既未颁发房屋权利证书,也没有作出暂缓登记决定,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院作出判决:乐清市房产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原告胡某房产登记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场官司因季孙、连某、孔某一直对该房产主张权利,2002年8月20日,乐清市房管局还是决定:对该房屋产权暂缓登记。

  2002年11月7日,胡某第三次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乐清市房管局作出暂缓登记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限期颁发房产证给胡某。

  判决:去年3月7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被告乐清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关于该房产暂缓登记的决定。

  ……

  点评:房产登记、发证是房产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对房屋所有权状况的一种确定,这种行政行为在人们经济、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根据有关房产登记的法规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必须在房屋所有权明确且无争议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定程序登记,否则即违法。行政机关在提高行政效能的同时,还应当谨慎办事,避免因草率而导致的行政违法行为。

  本版撰文 温州商报 陈孟鹏

  本版点评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来源:温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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