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严重毁容的马玉芳要讨回公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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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5日13:44 新华网 | |||||||||
15年前因邻居倒煤气引发火灾,造成9岁女孩面部严重毁容,15年后的今天,已长大成人的女孩要用法律武器来 捍卫自己的权益。3月24日,受害人马玉芳对记者哭诉了她苦难的经历。 “15年的人生是一场噩梦”
15年前造成面部严重毁容的事件,彻底改变了马玉芳的人生,到了上初中时,由于老师及同学对她的歧视,致使她 无法承受心理压力而不得不辍学回家,因家里生活条件并不太好,她想找一份工作,减轻家人的负担,可用人单位一看到她的 脸,就会吓一大跳,哪有工作给她做。为了生存,她一次次地努力,却换来一次次的失望。15年,对马玉芳来讲,简直是一 场噩梦。 15年前的一天,马玉芳中午放学回家,快到家门口时,一位邻居正在倒煤气,在她经过的一刹那,邻居的孩子、也 是她的同学点烟时引燃了煤气废液,她的全身被大火包围。在医院治疗了20多天后,小玉芳喝水时从杯子里的水面上看到了 自己被严重烧伤的脸。经医生鉴定,马玉芳属二级烧伤。 依照条文:诉讼时效已过 据马玉芳讲,由于自己的父母不懂法,当年对过错方没有提出任何赔偿要求,只是事后通过处理事故的消防部门那里 得到了邻居给的1200元现金,而马玉芳当时在医院花掉的医疗费就将近4000元。并且,从那以后15年来的痛苦都来 源于那场事故,而至今作为邻居的责任人15年来竟对她不闻不问,这让马玉芳受到了比毁容更严重的心理伤害,她因此想用 法律武器来为自己讨一个公道。 据此,西宁海博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马虎城先生向记者提供了相关法律条文:民法通则第七章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律师观点:还有转机 按上述法律条文规定,显然马玉芳已超出了民事诉讼时效期,但马虎城律师就此事件表达了个人观点:从诉讼时效期 来说,马玉芳的监护人未在时效期提出赔偿,她的父母由于是当时不懂法,导致时效期间出现问题,事过15年,9岁的小女 孩已长大成人,这次事件严重影响到她的生活生存,同时对她的精神造成了损害,15年前的事件所造成的后果一直在延续, 倘若她和她的家人就此事件造成的后果,也在不断地主张权利,并有明确的民事过错责任人,在她到了就业、组合婚姻家庭的 人生关键时候,这次事件的后果更加凸现出来,她无法同正常人一样的生存。因而从法律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法律体现 一个公平、公正、衡平价值以及对弱势阶层的关注而言,这位女性应当具有向肇事者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有权通过民事 诉讼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简而言之她有民事诉讼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