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需勇气更要有法律保障 呼唤《举报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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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5日14:42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月初,海口市纪委发布《奖励实名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实名举报市属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可获得最高达3万元奖励。上月底,全国组织系统开通“12380”专用举报电话,中央组织部负责人表示,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的,将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谈起实名举报,我们就会想起那些“不怕检查,不怕撤职,不怕失业,不怕离婚,
举报对于反腐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有研究者作过大略的估计,目前,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贪污贿赂案件线索约占30%,从举报中获取的约占70%。但只有大约30%的举报人受到了较好的保护,举报尤其是“实名举报”正经受着“威权”粗暴威胁。 打击报复举报人为何屡有发生?检讨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考察法律本身。虽然在宪法框架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作了规定,但这种规定更多是一种宣言和宣告式的规定,可操作性仍嫌不足。据了解,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在我国尚无实例。此外,一个遭受迫害的举报人想要把身居高位且又藏在暗处的报复者告上法庭,举证难度可想而知。今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监察厅副厅长储亚平就曾建议,尽快出台《举报法》,提供对举报贪官者的全方位法律保障。 从法理的角度看,举报人的权利就是受理举报机关的义务。要明确举报人选择举报方式(如是否匿名举报等)、享有优先知情权、获得补偿与报酬等权利;与此相对应,《举报法》必须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法,是一部为受理举报机关设定义务的法,应当把受理举报机关的义务具体化、明晰化、制度化,以避免受理机关推诿、拖延举报人等不作为的现象。 在依法治国与打击腐败的时代呼声之中,《举报法》的制定宜早不宜迟。王文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