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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户告赢北碚商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6日05:08 重庆晨报

  本报讯(记者邓萍实习生林祺)以20多场诉讼状告政府部门行政违法的屠宰户陈兴萍昨日赢了第一场官司: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北碚区商业委员会强制阻止陈兴萍运送的鲜猪肉进入市场销售的行为违法,并认定,北碚区商委执法依据的重庆市政府(2001)104号文与法律抵触。

  据悉,自去年5月以来,陈兴萍先后对北碚区工商局(北碚区法院受理)、重庆市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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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法院受理)、沙坪坝区商委(沙区法院受理)、北碚区商委(一中院受理)等机关25次提起诉讼。昨天的判决是第一件判决。

  案件事由

  2003年11月20、21日,北碚区商业委员会执法人员以陈兴萍运送的鲜猪肉系低级别屠宰场屠宰的肉品,不得进入高级别市场销售为由,阻止陈运送的鲜猪肉进入北碚区天生农贸市场销售(本报曾作报道)。陈兴萍认为,北碚商委的此种作法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遂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说法

  在法庭审理中,陈女士认为,自己依法取得了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和农牧、卫生、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并被重庆市动物卫生检疫站授予了“重庆市放心肉工程示范屠宰场”,北碚区商业委员会阻止她运送的鲜猪肉进入北碚区天生农贸市场销售,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

  北碚区商业委员会则称,自己依据的是重府发(2001)10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通知》,该《通知》中有“禁止低级别屠宰场的肉品进入高级别屠宰场所在地销售”的规定,陈所运送的猪肉系低级别屠宰场的肉品,所以不能进入北碚区高级别屠宰场所在地的市场销售。

  审理结果

  一中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取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渝高法行示字第51号请示复函,证明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抵触。

  法院一审认为,北碚区商业委员会的行为依据与法不符,且有关“设置规划”又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一个规范性文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或参照适用。北碚区商业委员会以陈兴萍所运送销售的肉品系“低级别屠宰场”的肉品,禁止其流入“高级别屠宰场”所在地区,于法无据。

  104号文与法抵触

  据悉,在审理上述有关案件时,有区一级的法院认为重府发(2001)104号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报请一中院请示,一中院再报请市高院请示,市高院以(2003)渝高法行示字第51号请示复函(该函未公开),认为104号文确与法律相抵触,不予适用。

  陈兴萍的律师周立太昨日说,从2000年开始,重庆市人大、政府对政府红头文件实行审查备案制度,但调查发现,重府发(2001)104号文没有遵循这一制度,进行审查备案,所以才出现红头文件与法律抵触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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