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应有最低赔偿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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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6日06:1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徐冰 前两天,有报道说,中国民航总局正在制定航班延误赔偿的相关规章:延误4小时以上安排餐食、住宿;延误5小时以上赔偿票价的50%;延误10小时以上按照票款全价赔偿等办法。
但民航总局有关方面随即出面“澄清”:该说法不够准确。并表示那样说只是举例说明航空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为旅客提供相应的服务,而并非某些媒体所说的“国际惯例”。 对照前两天“传言”出来时媒体的兴奋劲,这样的结果不能不让消费者感到无奈。很明显,航班延误,已是困扰消费者的大问题,而由此派生的对消费者的赔偿问题,也是一个热门话题。 “热门”就在于目前国内民航还没有相对权威的“赔偿标准”,正如媒体报道的,很多时候,就是一盒盒饭了事。 当然,我认同“航班延误有很多原因”,也认同“可抗因素和不可抗因素”的划分,我甚至理解民航总局的“不可能采取同样的赔偿标准”的意见。但作为一个行业的主管部门,在赔偿问题上向各航空公司大放权,我有异议。 任何行业,都有它的“游戏规则”。从我国民航的几次大动作来看,民航总局在制定“游戏规则”上还是很有力度的。比如在票价上,各航空公司都各自心怀鬼胎,而民航总局也总是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有力地维护了行业发展的“良好秩序”。 而反观对待赔偿的问题,我实在不能理解,有关部门为何就变得如此“没有力度”? 如果说民航总局在赔偿问题上充分考虑航班延误的复杂因素,从而给各航空公司充分的自主权,那么,我们消费者是否也可这么认为民航总局是在推卸监管责任呢?消费者还会问:比起你在票价上对各航空公司那么不放心来,在赔偿上,你又为何对它们如此放心? 毕竟,消费者和各航空公司是一个利益博弈的关系。航空公司当然可以怕消费者漫天要价,可另一方面,消费者更怕航空公司漫天耍赖。 因“航班延误有很多原因”,民航总局也尽可以不制定“同样的赔偿标准”。但这并不是说赔偿就没有标准,在这个问题上,民航总局完全可以出台一个类似“最低标准”的东西,以对航空公司有基本的约束,否则,“一盒盒饭就把他们打发”的事完全有可能继续下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