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生产安全事故或隐患,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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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6日08:39 河北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白瑞理记者王巍)日前,我省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暂行办法开始施行。今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省内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隐患,都可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者将获得相应奖励,最多可获1万元的奖金。 该办法规定,我省县级及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举报受理机构,公开举报电话及通信地址,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并安排专项奖励资金。举报
存在下列生产安全事故或隐患的可举报:发生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或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拖延迟报或谎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关责任人员未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期间设置障碍、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被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未停或未关闭而继续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及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 所有举报经核查属实,即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分为四类十级,对一般事故或隐患、重大事故或隐患、特大事故或隐患、特别重大事故或隐患进行举报的,分别可获得500至1000元、1000至2000元、2000至5000元、5000至10000元不等的奖金奖励。对于两名以上人员联名或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故及事故隐患的,分别按一人(次)或第一时间举报的实施奖励,其他人员给予表扬鼓励。 另悉,该办法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举报单位和个人要求保密的,受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举报人要求对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进行答复的,受理举报或直接查处的有关部门,要在调查核实、查处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