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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意向金”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6日09:08 解放日报

  市民宋军夫妇想看一套位于浦东大道上的二手房,中介公司却要他们先支付5600元“意向金”。看房心切的宋军如数交出了“意向金”,不想,事后这5600元差点有去无回。来自市房地资源行业投诉中心的统计显示,目前市民有关中介公司违规操作的投诉已经位居各类房地产投诉的前三位。有关人士提醒购房者,在与中介公司打交道时,千万别被巧立名目迷花了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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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些时候,一家中介公司向宋军夫妇推荐了位于浦东大道1097弄的一套二手房,看房前,要求他们先支付该套住房房价1%(5600元)的金额,以“表示购买之诚意”,同时还得签订“购买意向书”。如果三天内不想买这套房子,“意向金”就可返还。宋军觉得堂堂一家公司,返还承诺总不会有何问题,便答应了。签订时,宋军没有在意合同中的诸多空格,按照工作人员的提示,分别在“意向金之支付”和“买方义务”两栏上签了字。

  第二天中午,宋军夫妇在中介公司工作人员陪同下实地看了房,结果觉得这套房子并不如意,赶紧在下午三点左右把意见告诉了中介公司。岂料怪事发生了:中介公司说,此时该房卖家已经同意出售该房,按照合同约定,买方于卖方同意出售后,有反悔不买或不按约签订合同行为的,就属违约,必须支付中介公司意向金的50%作为中介酬劳,另一半作为买方违约,由中介公司交给卖方。

  “不是说好了,三天内不要,可以退还‘意向金’吗?什么时候又冒出了这样的约定?”宋军夫妇真是气不打一处来,可此时那一式三份的意向合同全在中介公司那里。夫妇俩跑到中介公司仔细一看合同,这才发现果然有这样一个属于“买方义务”的条款。这份合同除了约定有关意向金支付的内容外,还包括约定了如何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原先还是空白的空格上,不知何时填上了该房卖主的签名。按照中介公司的说法,经过买卖双方和中介公司三方共同签署,这份合同便算生效了。

  签订三方合同,当事的三方并不同时在场,这是什么理?宋军夫妇一纸诉状,将中介公司告到了法院。最终,夫妇俩赢得了这场民事官司,可是这期间耗费的精力,却再也无法挽回了。本报记者张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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