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许可法要建配套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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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6日10:01 燕赵晚报 | |||||||||
各有关部门7月1日前要建好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本报讯(记者刘娴)为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工作,市政府决定,凡是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部门在今年7月1日前要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同级政府备案。
其配套制度是,建立“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建立公开制度,将办理各种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收费等以及已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在统一受理窗口公示;建立健全受理和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依法规范办事程序,明确办理期限;建立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制度,明确听取意见的具体程序,便于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建立听证制度,依法确定听证的具体范围,制定听证规则;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建立对被许可人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解决“重许可轻监督”或者“只许可不监督”的现象;根据《河北省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实施行政许可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业务特点,有关部门还要在7月1日前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一是招标、拍卖制度。对土地、矿产、水等有限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市政设施、道路交通等公共资源的配置具有行政许可权的部门,要依法完善招标、拍卖的具体程序和规则,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二是考试、考核制度。凡是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依法应当举行考试或者考核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考试、考核的程序和规则,根据考试、考核的结果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三是检验、检测、检疫制度。凡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设备、产品、物品,需要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检验、检测、检疫的具体工作程序,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四是登记制度。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设立赋予登记职能的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制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予以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