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6厅局发文:城市主要街道禁乞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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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6日10:58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特定区域禁乞讨,组织行乞属违法……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及昆明铁路局在最近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和救助工作的意见》作出上述明确规定。
特殊对象咋处理 《意见》规定,对救助中发现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各职能部门要及时送往指定医院进行救治。 精神病人如有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强制送往政府指定医院、卫生部门配合进行救治,待其病情稳定后由救助站甄别,对其中符合救助者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救助者由公安机关查找、联系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并通知其家属接回或护送回原籍;对于在救助中发现的吸毒人员和外籍人员,则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定区域禁乞讨 《意见》指出,在流浪乞讨问题比较突出的城市,由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对流浪乞讨行为给予乞讨区域上的限制。 城市的主要街道、车站、繁华地段、著名风景旅游区、机关、学校及涉外机关周围应列为禁止乞讨区。公安、城管(建)部门要加强对禁乞区域的管理巡视,对不按规定区域乞讨的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要予以纠正;民政部门要安排流动救助车到限制和禁乞区域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实施救助。 组织行乞属违法 《意见》特别规定:对在城市铁路、轮船、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以卖艺、跪卧、表演残忍节目等方式乞讨并影响交通秩序的,由交通、公安和铁路等部门予以劝阻和制止;对于强讨恶要、追逐纠缠行人等影响城市管理、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城管(建)等部门要坚决予以制止,并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对于组织、利用、胁迫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及其他人员进行乞讨并从中牟利的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记者 朱咏梅(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