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全区检察机关召开电话会议,针对新近出台的旨在强化纪律约束、优化工作秩序和办案环境的“十条禁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邢宝玉向全区干警做出承诺:执行禁令从我做起,如果我违反了“十条禁令”,当报请上
级主管机关严肃处理。
在会上,邢宝玉强调,从4月1日起,自治区检察院的干警、包括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职工、聘用和临时雇佣人员
在内,严格按照“十条禁令”的要求行事,严禁在办案中
对犯罪嫌疑人及证人违法拘禁、非法搜查、打骂体罚和变相刑讯逼供
;严禁在办案中玩忽职守致使案犯脱逃、自杀自残,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严禁在办案中违反规定扣押、冻结、拒不返还当事人
合法财产,以及坐支挪用扣押款物;严禁在办案中接受涉案单位和涉案人员的宴请、钱物,干预他人办案,泄露案情,为当事
人打探案情,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严禁因责任心不强造成超期羁押以及其他严重违法后果等。院纪检监察
部门严格督促落实,自治区检察院干警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诫免、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的,给予降级、降职、开除处分。所在部门负责人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不予制止或者隐瞒不报的,纪检监察部门及院领导对
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要追究相应责任。(记者王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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