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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实施垄断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6日21:1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6日电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明确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

  针对对外贸易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其他扰乱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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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禁止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出现下列行为: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骗取出口退税;走私;逃避法律、行政法规的认证、检验、检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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