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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补充和明确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情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6日21:1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6日电 与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相比,修订前的对外贸易法在限制和禁止进出口项目内容上不完整,不利于充分保护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在世贸组织协定充许的范围内,对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情形作了补充和明确。

  根据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国家基于下列情形,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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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的;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根据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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