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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井”商标状告安井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1:42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作为福建省著名商标“安井”的持有者,厦门华顺民生食品有限公司将以安井为名的安井实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对方所生产的大量冷冻食品包装袋上标有“厦门安井实业有限公司”的字样,造成市场混乱及重大经济损失。昨日,尽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侵权成立,但原告还是表示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

  原告指控对方产品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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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自己是专业生产冷冻调理食品的企业,所生产的“安井”牌食品在市场上享有美誉,“安井”商标经过多年的市场经营与培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分别于1998年和2002年两次被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对方与自己系同行业且同处厦门,其在所生产的大量冷冻食品包装袋上显著标示“厦门安井实业有限公司”的字样,以安井公司产品的名义在市场上大量销售。被告的行为使消费者对“安井”牌冷冻食品的实际生产者及所购买的冷冻食品是否为原告生产的“安井”牌冷冻食品产生极大混淆,也极大地淡化了“安井”这一福建省著名商标的知名度,造成原告市场的混乱及重大经济损失。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安井”商标的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安井”作为企业字号,停止使用并销毁印有“安井”字号的食品包装袋及宣传资料;在媒体上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下同)50万元,赔偿原告合理的调查费3597元。

  被告答辩并未突出“安井”两字

  在庭审交锋中,安井实业公司辩解称,自己的企业名称是依法注册的,所生产和销售的冷冻食品包装袋上标明厂家为“厦门安井实业有限公司”字样是合法的,且未突出“安井”二字,所使用的商标是“千百乐”商标而非“安井”商标,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原、被告双方所生产冷冻食品的误认与误购。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

  A原告合法受让使用“安井”商标

  法院经审理查明,厦门华顺冷冻调理食品有限公司于1992年1月1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扇形图案+安井”(下称“安井”)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57789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鱼制食物、鱼制食品等冷冻调理食品,注册有效期限自1992年1月10日至2002年1月9日。

  1993年6月14日厦门华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受让并使用“安井”商标,大量生产、销售“安井”冷冻食品,在市场上获得了消费者的青睐,1998年11月及2002年2月“安井”商标连续两次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该商标于2002年4月10日经续展,有效期限至2012年1月9日。

  2001年12月24日原告华顺民生公司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2002年6月2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受让并使用第577893号“安井”商标。此外,2002年6月和10月,原告华顺民生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先后又受让并使用第1502301、624721号“安井”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水产罐头、速冻方便菜肴及花生酱等。原告受让上列“安井”商标后,大量生产“安井”牌的冷冻调理食品供应各地市场。

  B被告依法取得了卫生注册证书

  法院另外查明,1993年9月,被告法人代表林重光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厦门安井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主要经营食品包装机械等,并于1996年8月至12月,先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扇形图案+安井+ANCHING及圆圈”共37个商标。

  1999年9月,厦门安井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厦门安井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扩大了冷冻调理食品等生产加工。2001年2月和6月被告安井实业公司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千百乐”商标,2002年4月5日被告安井实业公司生产的冷冻调理食品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注册证书。

  在激烈的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被告安井实业公司使用企业名称生产冷冻食品及在网站等宣传材料上使用“安井”字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原告“安井”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决停止网站及宣传材料上侵权

  法庭昨日宣判的结果是,被告安井实业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公司信封、名片、宣传材料对原告华顺民生公司享有的“安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被告安井实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顺民生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被告安井实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www.an-jing.com”首页上连续十日刊登向原告华顺民生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逾期不登,法院将在互联网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安井实业公司承担;驳回原告华顺民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华顺民生食品有限公司表示,他们提出的50万元的赔偿只是根据对方一年利润为基础提出的,还有很多相关损失没有算进来,他们对一审判决不服将继续上诉。

  庭审焦点

  A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与在先权

  原告认为,它的公司是“安井”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律、法规保护,拥有当然的商标专有权。

  而被告安井实业公司认为,其前身“厦门安井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是在1993年依法成立,其企业名称亦受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有权。

  法院的观点是,本案原告指控被告企业名称中“安井”字号侵犯了原告“安井”商标专用权和在先权,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原告“安井”商标专用权与被告企业名称中“安井”字号的取得,均是由主管部门核准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两者之间是否发生混淆与权利冲突,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八、九条的规定,应当由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企业名称管理部门先行解决。此外,被告使用的是企业全称,并无故意简化使用“安井”二字,且被告企业名称于1999年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变更,而原告于2002年6月才受让取得“安井”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其主张受让前的“安井”商标权及在先权被侵犯,缺乏法律依据,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安井”作为企业字号,法院不予支持。

  B有否突出使用“安井”字样

  在这个问题上法院提出,原告经核准注册的第57789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鱼制食物、鱼制食品等,其依法享有该商标在核定商品范围的专用权及禁用权。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使用名称应规范化、标准化。被告在生产与原告同类冷冻食品包装袋上印有“千百乐”商标、食品名称及企业名称和地址等,该企业名称与被告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是一致的,符合有关规定。

  依照规定,被告在其经营范围内生产冷冻食品,在产品包装袋上使用的是“千百乐”商标而非“安井”商标,规范地使用企业的全称,并无简化企业名称,也未将“安井”二字作突出使用,且也标明企业地址、电话号码等,可以使相关公众分清原、被告系两家不同企业和使用不同商标,并不造成相关公众对原、被告两家企业产品的混淆与误认。

  为此,原告主张被告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安井”企业名称淡化了原告“安井”商标知名度及构成商标侵权是不能成立的。

  C宣传材料使用标志是否侵权

  在这一点上,法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安井”商标专用权,未经其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被告安井实业公司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宣传企业冷冻食品时,网页的首页及“食品服务”等具体页面上所出现的商标标志并非其享有的“千百乐”注册商标,也非其在“机械服务”等其他37个类别注册的商标标志,而仅是该商标标志中“扇形图案+安井”的部分图案标志,在其印制的公司信封、名片上也同样明显出现了“扇形图案+安井”的图案标志,该“扇形图案+安井”的图案标志缺少了“ANCHING”及外圆圈部分,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标志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为注册商标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是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法律只保护核准注册的商标。

  被告改动并使用在网站、信封、名片上的“扇形图案+安井”图案标志与原告所合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安井”商标标志基本相同。此外,被告在其“扇形图案+安井+ANCHING及圆圈”注册商标中也随意加入“安井关系企业”字样,在其网站介绍“食品服务”的网页上标明“安井食品厂”字样等,被告的上述行为,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联系,造成相关公众对双方企业及产品的误认与误购,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也构成了侵犯原告“安井”商标专用权。本报记者陈挺 通讯员 郑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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