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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庆税案”昨天一审宣判 晓庆公司被罚7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1:45 北京娱乐信报

  晓庆公司被罚710万靖军被判3年刑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昨天下午3时,几经波折的“晓庆税案”终于在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罚金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军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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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1年期间,晓庆公司违反税收征管规定,偷逃各种税款共计人民币6679069.6元。被告人靖军在被告单位任总经理的职务,主管财务工作,对任职期间单位实施的偷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晓庆公司在1997年、1998年、2000年拍摄电视连续剧《逃之恋》《皇嫂田桂花》过程中,将已代扣的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418574.43元隐瞒,不予代为缴纳。

  法院认为,晓庆公司采取伪造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且各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比例均在30%以上,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靖军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实施被告单位大部分偷税行为亦构成偷税罪。但鉴于晓庆公司已在法院判决前将偷税款全部补缴,因此对被告单位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靖军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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