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家属告赢医院获赔两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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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2:11 新京报 | |||||||||
医院诊治不及时导致病人死亡,法院判定医院有过应担责 新京报讯(记者孙于泳通讯员高志海)病人郑先生家属认为,某中心医院在郑先生诊治过程中延误抢救时机,存在失误,导致郑先生转院后死亡。为此,他们将医院告上法庭。昨天,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某中心医院赔偿病人家属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两万元。
2001年8月13日,郑先生因腹痛到某中心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高血压、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二级、高血压病三期、腹痛待查。当日16时30分,郑先生出现腹肌紧张、右上腹及右下腹麦氏点压痛,经医院会诊为急性阑尾炎。第二天,医院为郑先生进行了常规阑尾切除术。同月18日,郑先生出现酸中毒、休克、少尿等症状。医院向家属发出病危通知。第二天,郑先生家属签字后将其转院。一周后,郑先生出院,死在家中。 因认为中心医院失误、导致抢救时机错过,一年后,郑先生家属将医院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医院赔偿3.9万余元经济损失及3万元精神损失费。但医院认为,自己对郑先生的治疗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诊断治疗正确及时,不存在医疗不当,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郑先生家属不服,上诉到二中院。审理过程中,二中院做了相关鉴定,报告显示,医院在郑先生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后,在充分向家属交待病情、争取尽早手术治疗方面存在一定不足;手术中发现腹腔内有脓液,未考虑放置腹腔引流等不足。该不足与郑先生的死亡有少部分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C级。故而,医院对郑先生家属提出的丧葬费用、在另家医院已支付的医疗费及转院费用等合理经济损失应按其责任比例给予一定赔偿。(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