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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释疑止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2:12 新闻晨报

  引发讨论的香港基本法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第七条二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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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第三条二七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上述两个附件中规定的二七年以后,含二七年。

  上述两个附件中规定的二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修改,是指可以进行修改,也可以不进行修改。

  上述两个附件中规定的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是指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及立法会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修改时必经的法律程序。只有经过上述程序,包括最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批准或者备案,该修改方可生效。是否需要进行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立法会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

  上述两个附件中规定的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果不作修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仍适用附件一关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规定;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仍适用附件二关于第三届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规定和附件二关于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的规定。

  据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今天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的有关规定作出法律解释,有利于正确理解和切实执行香港基本法,有利于香港政治体制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吴邦国指出,近一个时期以来,香港社会围绕香港政治体制发展问题展开了讨论,在讨论中对香港基本法附件的有关规定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影响到特区政府有关工作的进行。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为确保对香港基本法的正确理解,确保香港的政治体制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有关规定作出解释,是必要的、也是适时的,有利于释疑止争,有利于正确理解香港基本法,有利于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吴邦国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一部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凌驾于特区法律之上的地位,也就是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构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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