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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允许个人设立基金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2:12 新闻晨报

  原始基金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不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

  记者陈里予

  晨报讯个人也可以以自己名义设立基金会。昨天,记者获悉,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在6月1日起实施,有志从事公益事业的个人只要有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原始基金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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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筹办非公募基金会,他们能更自主地实现捐赠意愿,但不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

  今后,个人可以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以及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等公益事业中设立基金会。除了具有一定原始基金外,还必须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他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能够申请设立基金会。

  记者了解到,现在基金会主要是公募基金会,面向社会、面向老百姓广泛募捐。新《条例》将基金会分成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两类。除了个人以外,企业或其他组织也可以设立非公募基金会。

  另外,6月1日以后,境外基金会也可以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

  确保对公益事业进行投入,杜绝基金会出现偏离公益轨道或停滞不活动,《条例》还规定了基金会每年公益支出的比例。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一旦没有达到,登记管理机关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还将被撤销登记。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副秘书长马仲器指出,在国外基金会中,大批个人和企业捐资以自己名义设立基金会。资金来源充裕、稳定,运作情况又关系到捐赠人的声誉,因此这类基金会往往运转良好,对公益事业贡献很大。允许富裕的个人、企业等设立非公募基金会,使他们能更自主地实现捐赠意愿,使他们在为社会公益做贡献的同时,也可以为自身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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