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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庆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2:15 新闻晨报

  晓庆公司总经理靖军被判3年

  据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6日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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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3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于1996年至2001年期间,违反税收征管规定,偷逃各种税款共计人民币6679069.6元。被告人靖军于1996年9月至2001年在被告单位任总经理的职务,主管财务工作,对任职期间单位实施的偷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在1997年、1998年、2000年拍摄电视连续剧《逃之恋》、《皇嫂田桂花》过程中,将已代扣的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418574.43元隐瞒,不予代为缴纳。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各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比例均在30%以上,鉴于被告单位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已在法院判决前将偷税款全部补缴之情节,故对被告单位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靖军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2002年7月24日,晓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庆因涉嫌偷税漏税,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03年8月16日,刘晓庆被取保候审。到了最后的庭审阶段,刘晓庆没有列在被告人名单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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