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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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3:3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据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6日上午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后,在人民大会堂闭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十五号主席令公布了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对附件中关于“二OO七年以后”的含义,关于“如需”修改的含义,关于“如需”修改应由谁确定和应由谁提出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关于如果不作修改是否适用现行规定等4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解释。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包括总则、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等11章共70条,将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吴邦国讲话 关于解释香港基本法附件 这次会议的又一项重要议程,是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 在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解释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大家普遍认为,该解释草案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一解释,是适时的、必要的,有利于释疑止争,有利于正确理解和执行香港基本法,有利于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吴邦国讲话 关于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法是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而修订的一部重要法律。 这次全面修订对外贸易法,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实践经验,充分运用世贸组织规则,按照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统一、透明的对外贸易制度,为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开、公平、公正、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