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基本概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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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3:58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据中新社4月6日电 国务院新闻办6日下午举行介绍香港基本法解释情况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副秘书长乔晓阳在记者会开始首先介绍了基本法的六个基本概念。 第一,基本法的宪制地位。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一部全国性法律,对香港而言,是一部宪制性法律。宪制地位体现在基本法规定香港回归以前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不采用特区法律,特区审理以后制定的法律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
第二,特区的权力来源。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不是联邦制,单一制国家的地方需有固有的权力,地方的权力都是来自于中央的授权,基本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区依照本法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香港的法律地位。基本法第12条规定,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四,香港的政治体制。香港的政治体制是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规定的,基本法的第四章专门是政治体制,分为六节,分别是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区域组织、公务人员。 第五,解释权和修改权。基本法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基本法的附件。基本法是一个由序言,九章160条加上三个附件构成的完整整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