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罪犯社区矫正 渝北、北碚和涪陵开始试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4:19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邓萍实习生林祺)被称为我国刑法制度一次重大尝试的新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昨日在我市正式启动,试点地定在渝北区、北碚区和涪陵区。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活动。
社区矫正对象的适用范围为5种人: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三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四是被裁定假释的;五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老病残犯、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同时,结合我市实际,上述五类人员,必须具有本市正式户口,长期固定居住在试点区县。外地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判决、裁定或批准的上述5类人员,暂不列入试点范围。 矫正对象如不服管教,违反规定,或是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报请有关单位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消假释、缓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