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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建议”与修订草案不谋而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4:43 天府早报

  四川学者曾提出强制隔离艾滋病人是歧视;《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已于月初提请审议

  早报讯(记者谢璐)国家卫生部本月初决定修订实施了15年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已于本月2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而四川行政学院教授罗振宇早在1年前就率先将一份建议修改传染病法的报告通过国家中英项目办转交给卫生部,一些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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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意见也与目前等待审议的修订草案不谋而合。

  大胆质疑强制隔离

  昨(6)日上午,记者在四川行政学院见到了该校公共管理教研部主任罗振宇及这份早在去年1月就出炉的《四川省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反歧视政策制定研究报告书》。罗振宇说,艾滋病主要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3种途径传播,根据艾滋病病毒的生物学特征,艾滋病毒而通过呼吸道、消化道和完整皮肤的接触是不会传播的。因此,对艾滋病人采取强制隔离治疗就是一种歧视。“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夸大了艾滋病毒传播的危险性,就使得艾滋病毒携带者和病人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罗振宇认为,只有艾滋病毒携带者和病人是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在押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才能够对他们实行强制隔离治疗的措施。

  建议切合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第二十四条(一)是这样规定的:“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而在(二)中,也将“艾滋病病人”和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相提并论。

  “照此看来,传染病防治法对属于乙类传染病的艾滋病一直是按照甲类传染病来管理的”,罗振宇说,根据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修订草案中指出的“将原来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艾滋病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这一点,明显与他提出的将“艾滋病病人”从第二十四条(一)、(二)中删除的意思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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