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特首还是要由中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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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4:47 天府早报 | |||||||||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作出解释 综合新华社电经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关规定的含义作出解释。
附件规定可以不改 一,两个附件中规定的“二00七年以后”,含二00七年。 二、两个附件中规定的二00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修改,是指可以进行修改,也可以不进行修改。 修改要经中央批准 三、两个附件中规定的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是指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及立法会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修改时必经的法律程序。只有经过上述程序,包括最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批准或者备案,该修改方可生效。是否需要进行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基本法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 四、两个附件中规定的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果不作修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仍适用附件一关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规定;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仍适用附件二关于第三届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规定和附件二关于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的规定。 新闻资料 附件一第七条 行政长官产生办法 “二00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附件二第三条 立法会产生办法 “二00七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新闻纵深 特区无权改变政治体制 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副秘书长乔晓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和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徐泽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附件有关规定的解释,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他们说,自从去年下半年以来,香港社会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关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在2007年以后是否需要修改的问题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实质是对香港特区未来政治体制发展问题产生了分歧意见。乔晓阳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予以规定的,其决定权在中央,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区域无权自行改变其政治体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明确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确定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需要修改时,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以及其他各项解释,都是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关规定的原有含义所作出的阐述,是与基本法其他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规定相一致的。 新闻链接 香港舆论呼吁理性面对 据新华社电香港舆论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香港社会对基本法相关规定的理解出现争议的时候及时进行释法,完全是为了释疑止争。如果用一些没有理据的煽情口号,挑动部分市民抗拒释法的情绪,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