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香港稳定 人大常委会释法止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5:1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综合新华社电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 经征询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
人民日报今日员文章指出,只有把握香港特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的授权的原则,把握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予以规定,作为单一制国家,地方无权自行决定或改变其政治体制的原则,就不难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并在此基础上统一认识,探讨香港政制发展的正确之路。 香港多个社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表示衷心拥护和全力支持。同时,香港各大媒体6日纷纷发表社论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香港社会对基本法相关规定的理解出现争议的时候及时进行释法,完全是为了释疑止争。任何人在提出不同意见时,都应该拿出理据,理性讨论,以理服人。如果用一些没有理据的煽情口号,挑动部分市民抗拒释法的情绪,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昨日接受香港媒体采访时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为香港社会继续讨论相关问题提供了最权威的法律依据,并为特区政府下一步的有关工作提供了最坚实的法律基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