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香港基本法附件有关规定的解释 国办举行记者招待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6:23 江南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香港基本法附件有关规定的解释。随后,国务院新闻办举行记者招待会,约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副秘书长乔晓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和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徐泽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附件有关规定的解释,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他们在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说,自从去年下半年以来,香港社会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
乔晓阳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其自治权来源于中央的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基本法解释权,对基本法实施中遇到的不同理解和认识作出澄清,不仅不会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而且有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按照基本法规定实行高度自治。 乔晓阳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予以规定的,其决定权在中央,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区域无权自行改变其政治体制,这是“一国两制”的应有之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明确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确定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需要修改时,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以及其他各项解释,都是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关规定的原有含义所作出的阐述,是与基本法其他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规定相一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告诉我们,对香港基本法这样一部宪制性法律的各项规定的理解,必须把它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基本法规定的原则和其他各项规定联系起来,才能准确理解和把握基本法的具体条文的含义。 (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