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副秘书长指出 香港政治体制决定权在中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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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6:39 深圳商报 |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副秘书长乔晓阳指出 香港政治体制决定权在中央 【据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记者陈斌华赵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香港基本法附件有关规定的解释。随后,国务院新闻办举行记者招待会,约
他们在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说,自从去年下半年以来,香港社会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关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在2007年以后是否需要修改的问题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实质是对香港特区未来政治体制发展问题产生了分歧意见,由于这个问题关系到“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的贯彻实施,关系到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关系到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到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因此,中央一直高度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经过反复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依照法定程序征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听取了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成员和香港特区政府政制专责小组以及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见后,依照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行使解释权,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关规定的含义作出解释,是十分必要、非常及时的。 乔晓阳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其自治权来源于中央的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基本法解释权,对基本法实施中遇到的不同理解和认识作出澄清,不仅不会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而且有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按照基本法规定实行高度自治。 乔晓阳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予以规定的,其决定权在中央,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区域无权自行改变其政治体制,这是“一国两制”的应有之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明确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确定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需要修改时,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以及其他各项解释,都是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关规定的原有含义所作出的阐述,是与基本法其他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规定相一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告诉我们,对香港基本法这样一部宪制性法律的各项规定的理解,必须把它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基本法规定的原则和其他各项规定联系起来,才能准确理解和把握基本法的具体条文的含义。 国务院新闻办就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二有关规定解释情况举行记者招待会。新华社记者汪永基摄 作者:记者陈斌华赵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