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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发人深省的民校产权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6:51 扬子晚报

  不久前,沛县民办汉台高级中学产权纠纷有了结果:拿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张振隆重新走进自己创办的学校,成为学校的法人。这起历时两年多、引起广泛关注的民办学校产权纠纷案终于画上了句号。然而,这起纠纷给人留下了很多思索。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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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振隆是沛县退休教师,1998年他出资36万元,以个人办学形式申请创办沛县汉台高级中学,同年6月,徐州市教育局向张振隆颁发了社会办学许可证,学校负责人为张振隆。1999年初,张振隆认识了徐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张永民,张永民表示愿意出资参与办学。同年5月,为扩大办学规模,汉台中学以400万元的价格有偿划转了沛县教师进修学校。但这次,是张永民以学校负责人的身份在协议书上签了字。纠纷的种子从此埋下。

  2001年11月,徐州市教育局给该市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统一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给汉台中学的新证上注明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张永民。但这次换证,未将原来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收回。这样,汉台中学就出现两张办学许可证,两个学校负责人。

  2002年9月,一直持有原社会办学许可证的张振隆,不满于教育行政部门在他不知情的前提下颁发两份不同的办学许可证,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结果是维持市教育局颁发新的办学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张振隆不服,于2003年1月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徐州市教育局主动撤销了后发的办学许可证,并向张振隆承诺重新换证。张振隆遂撤诉。然而,撤诉的次日,徐州市教育局以张振隆自愿辞去校长职务,且不再是投资人为由,下文注销了张振隆为负责人的办学许可证,并同时下文委任曾经担任过汉台中学教师的张子健为学校临时负责人,接管学校。不久,张子健担任汉台中学校长。

  痛苦之中,张振隆再次对徐州市教育局提起行政诉讼。2003年5月,徐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徐州市教育局作出的注销张振隆为负责人的汉台中学社会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没有法律依据;该通知认定的张振隆已不是投资人的事实,证据亦不充分。法院判决撤销该通知。

  徐州市教育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1999年5月沛县教师进修学校有偿划转给汉台高级中学时,汉台中学一方负责人的签字者是张永民,等等。因此,该校已成为由张永民独立投资的民办学校。

  2003年8月,省高院公开审理了本案。高院认为,徐州市教育局在做出对原举办人、学校负责人张振隆不利的注销通知时,既未提前告知,也未听取其申辩,违反了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徐州市教育局的注销通知依据的证据明显违法,认定事实有误,依法应予撤销,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纠纷凸现出民办学校的产权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有关人士指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民企和个人投资办学,国家对此是支持的。在涉及民办学校产权问题时,应由当事人自己通过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行政机构进行干预时必须十分慎重。沛县这起纠纷的起因,就在于教育行政部门过多地介入到民办学校的内部事务中。行政部门如何把握好行政的“度”,这起纠纷提供了很多启示。本报记者 李先昭 单亮 朱新法(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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