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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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7:25 三秦都市报 |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6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这是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依照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行使职权,为的是更好地贯彻香港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方针,整个过程全部符合立法法规定的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其中(四)项为:“解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四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1999年,国务院根据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报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提请解释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中有关“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定义等,依法进行了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