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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井”案判决结果:原被告还是“不满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8:32 海峡网-厦门日报

  法院一审:被告安井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安井”商标权,但仍可使用企业原有名称

  原告厦门华顺民生食品有限公司表示将继续上诉

  本报讯 (记者张小燕陈心晖)我市两企业“安井”商标之争仍未休。昨日,厦门华顺民生食品有限公司(原告)诉厦门安井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商标侵权案由厦门市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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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终结。但是,双方对判决结果均有不满,原告表示将继续上诉。

  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厦门安井实业有限公司使用企业名称生产冷冻食品及在网站等宣传材料上使用“安井”字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原告“安井”商标专用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华顺民生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安井”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厦门安井实业有限公司在网站上及相关宣传材料、信封、名片上使用“安井”商标标识,构成侵犯“安井”商标专用权。但是,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企业名称及“千百乐”商标,并未构成对原告“安井”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安井”字样的企业名称并销毁印有“安井”字号的食品包装袋,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做出如下判决:被告厦门安井实业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网站、公司信封、名片、宣传材料对原告厦门华顺民生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安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被告厦门安井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顺民生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被告厦门安井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www.an-jing.com”首页上连续十日刊登向原告厦门华顺民生食品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登,法院将在互联网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厦门安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驳回原告厦门华顺民生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厦门华顺民生食品有限公司就法院对“安井”这个福建著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的认定表示了强烈不满,并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继续上诉。而厦门安井实业有限公司对判决同样表示不满意。

  案件回放

  “安井”闹出“双胞案”

  原告厦门华顺民生食品有限公司是我省最大冷冻食品企业,拥有“安井”这个省著名商标所有权。而被告厦门安井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也是冷冻食品,有自己的商标“千百乐”。

  原告、被告同处厦门。厦门华顺民生食品有限公司早在1992年就注册了“安井”商标。经过多年苦心经营,“安井”冷冻美食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知名度,并且在1998年和2002年两度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而厦门安井实业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冷冻食品包装袋上显著标示“厦门安井实业有限公司”字样,并在市场上大量销售。原告认为该行为使消费者对“安井”牌冷冻食品的实际生产者及所购买的冷冻食品是否为原告生产的“安井”牌冷冻食品产生极大混淆及重大经济损失。

  而被告则称,其企业名称是依法注册的,其在所生产和销售的冷冻食品包装袋上标明厂家“厦门安井实业有限公司”字样是合法的,且未突出“安井”二字,所使用商标是“千百乐”而非“安井”,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原告、被告双方所生产冷冻食品的误认与误购。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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