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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猎枪对人下体开枪 钦州两凶徒二审被加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8:34 桂龙新闻网

  4月2日,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件抗诉案,依据重新鉴定的结论加重了两名枪击他人要害部位的歹徒的刑期。

  2003年9月3日,被告人洪中东等人在浦北县江城镇路段,以驾驶小型拖拉机的覃振兴不让其超车为由,对覃振兴进行殴打。当天下午,覃振兴觉得腰痛并认为是洪中东等人殴打所致,遂持一根铁棍到浦北县城找洪中东等人索赔医药费。洪中东闻讯后,即与被告人伍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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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准备了两支猎枪,并商量报复。次日凌晨0时许,两人与覃振兴在浦北县电影院门前相遇,双方发生争执,洪中东即持未装子弹的猎枪对覃振兴的头部开枪,覃振兴持铁棍欲追赶洪中东。此时,伍长江持猎枪装上子弹,对着覃振兴的身体下部开枪,致覃振兴的下阴部受伤。经钦州市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轻伤,属九级伤残。尔后,被害人不服,申请浦北县公安局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结论为为重伤,属八级伤残。

  一审浦北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控方检察院提供了两份结论不一的伤情鉴定,两个鉴定机构为平等的鉴定机构,故采纳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即采纳钦州市某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认定被害人为轻伤,据此,判处被告人洪中东和伍长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浦北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即使两份鉴定结论不一,本着对伤者负责的精神和对被告人罚当其罪的原则,也应依法重新鉴定。

  钦州市中级法院在二审中委托广西高级法院法医室对伤情重新作了鉴定,结论为被害人的损伤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基本上与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一致。据此,钦州中院认为,广西高级法院的鉴定不仅对被害人的伤痕进行活体检验,而且对器官损伤后的功能性进行了法医学检验,更为全面客观,故以采纳。据此判决认为浦北县检察院的抗诉有理,改判加重了被告人的刑期,将两人的刑期由原来的一年六个月加至三年。(文中人物均用化名)(

  来源:中新网

  责编: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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