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谁来评估让被拆迁人选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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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9:23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张奕)房屋拆迁前,先由估价公司估价,以此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以往,动迁居民对拆迁评估公司是没有选择权的,而今后这一情况将会改变。记者昨天从市房地资源局获悉,《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已作修改。其中一个重要的修改内容是规定了估价机构一般以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确定。也就是说,拆迁公司不能再暗箱委托熟悉的评估公司了,百姓对评估公司的选择拥有“话语权”。
以往拆迁基地选择评估公司,都由拆迁公司确定。根据修改后的《规定》,今年4月1日以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一般采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也可以由拆迁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估价公司获得拆迁地块信息后,先向拆迁公司提出估价意向。拆迁公司应当如实将有估价意向的估价机构名单(不得少于5家)提供给动迁居民,并组织动迁居民在此范围内进行投票。为保证投票的公正性,区县房地局应当对投票过程进行监督,并可以邀请区县监察委、街道办事处等共同监督。投票结果出现后,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得票数第一位的,将作为该拆迁基地的估价机构,第二位的为重新估价机构。拆迁公司应当将投票结果进行公告。如果拆迁公司或动迁居民对估价公司的评估结果有异议,拆迁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估价报告或分户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估,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重新估价。如再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复估结论或重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受理申请鉴定后,将在收到申请后的10日内出具鉴定意见。 据了解,此次条例修改,还对估价人员现场查勘、被拆迁人拒绝估价的处理、抽样估价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