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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法院就电动自行车案宣判 市民告赢交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9:32 新华网

  南方日报讯(记者/李长虹)昨日下午,因骑电动自行车被罚而状告交警的惠州市民张建豪,收到了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惠城区法院的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003588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二、被告惠州市交警支队返还罚款200元人民币和赔偿停车费45元人民币给原告张建豪。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惠州市交警支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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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书指出,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23日原告张建豪在江北云山西路使用电动自行车代步,被被告惠州市交警支队江北大队的两名民警拦截,以原告违反广东省公安厅广公(交)字[2002]92号文《关于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问题的请示》和《惠州市人民政府令》有关规定为由,对原告作出暂扣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并罚款2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遂向惠州市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惠州市交警支队复议后维持江北大队的行政处罚。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判令被告将原告缴纳的罚款200元人民币返回给原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停车费45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详见本报2月18日、2月19日C01版,2月26日C08版相关报道)。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省公安厅及惠州市人民政府都没有立法权。因此,广东省公安厅及惠州市人民政府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畴,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被告依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和《惠州市人民政府令》有关规定向原告张建豪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原告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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