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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买到问题商品旅行社先行赔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10:29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秀丽)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北京市旅游条例(征求意见稿)》从4月1日起开始向市民征求意见。条例规定,游客在旅行社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买到问题商品,有权要求旅行社先行赔付。

  与1999年3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相比,新条例有几个显著的特点。首先加大了对旅游者的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旅游者在与旅行社合同约定的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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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购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予以退换的,旅行社有义务协助旅游者退换;有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并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先行赔付。

  条例还针对近些年投诉较多的非法“一日游”进行了规范:经营“一日游”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公示旅游价格、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不得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店、旅馆及其他经营单位和个人,为没有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一日游”招徕游客的,最高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为了防止旅游区因“超载”发生安全事故,条例增加了“旅游安全”内容。条例规定,各旅游区应当根据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旅游安全、服务质量等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力,实行游客流量控制,并将控制标准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游区达到或者接近游客流量控制标准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提示,进行疏导,并采取分时段进入或者限制进入等必要措施。

  该条例征求意见日期截止到4月30日,市政府法制办网址为www.bjfz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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