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类人这样缴养老保险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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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11:06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省外转入闽人员、省级统筹范围内的流动人员、退伍军人以及原集体企业固定工等8种类型的企业参保人员如何参保,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文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省外转入的参保人员。其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基数,原则上由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无法提供1989年至1995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按本省(不含厦门)相应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5%的比例额予以确认。
省级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原全民固定工。其1992年6月底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不完整的,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负责提供该职工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应根据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提供的缴费工资基数予以确认。 已办理确认手续的参保职工。在省级统筹范围内流动的,转入地社保机构不再重新办理确认。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将该职工的《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存档。转入地社保机构凭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转移单和《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复印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未办理“两个确认”的参保职工,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在转移单中,提供该职工历年的缴费工资基数,其确认工作由转入地社保机构负责办理。 原中央属行业单位的全民固定工。流动到地方企业工作的,其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截止时间,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参加养老保险全省统筹企业职工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中央属行业单位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表”执行。 办理离职或辞职。其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在离职或辞职前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但可以申请办理补缴;未领取的,其离职或辞职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年限,可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退伍军人。待分配期在一年以内的,待分配期可视同缴费年限;待分配期超过一年的,超过一年以上部分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入伍前为农村户口的,退伍后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原集体所有制企业固定工。经劳动部门批准,重新招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工的,其原在集体企业工作的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但可以申请办理补缴。 对1995年12月底以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先补缴后确认。不补缴的,其职工欠费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实际缴费基数确认。经确认以后的缴费工资基数不再办理补缴,不得重新确认。 本报记者 王萍/实习生/郑思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