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主能否获精神赔偿引人关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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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15:35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小狗“哈利”在小区里玩耍时,被大狗“大熊”咬伤致死。为此,小狗的主人把大狗主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损失2000元及办理养犬登记证费用1000元。今天下午,海淀法院将公开审理这起主人因小狗死亡索要赔偿的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因失去爱宠而索要的“精神赔偿”能否被法院支持,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原告李先生告诉记者,2003年11月8日晚8时许,自己带小型博美犬“哈利”在海淀区
昨天,被告代理人、时代律师事务所吴晓斌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被告承认小狗的死给主人带来情感上伤害;但是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原告要求精神赔偿并没有法律根据。根据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才可获得精神赔偿。换句话说,要求精神赔偿的对象必须是与特定人格的形象、风貌乃至精神魅力有关的纪念物品,比如说,绝版的照片洗坏了或者结婚照照坏了,人有权要求精神赔偿;而宠物即使与主人感情再深,再通感情,也不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吴律师还指出,事发时原被告都没有按照相关养犬规定给狗拴狗链或拉住狗链,因此双方对小狗的死亡都有过错。 社会各界对于此案持有不同观点,对案件的结果也有着不同的猜测。许多与宠物“相依为命”的人都很理解主人失去心爱宠物时的伤心痛苦,认为理应进行精神赔偿,以示对小生命的尊重;而主张“法律大于情感”的人也不在少数。鉴于宠物在很多人心目中的特殊地位,还有人建议开办“宠物法庭”,专门解决人和动物之间的矛盾纠纷;也有人建议国家尽快发布《宠物保护法》;有些人还建议保险公司可以抓住机遇设立“宠物意外伤害险”种。李馨 | |||||||||